39、喊一声“抓贼”的权利
在大家的习惯思维中,抓到入室行窃的小偷,先打一顿解解气再说。抛开殴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说,现在就连大喊几声都有可能引火烧身。宁波江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子,居民大喊一场,吓得小偷从高楼摔下致死,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,索赔67万余元。
碰到会“飞檐走壁”的小偷,居民能不能大喊?本来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,因这起官司而让人产生些许迷惑。
上面是一段新闻。看了让人哭笑不得。中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小偷翻墙越户,他们已经严重违法,如果再有图谋那就更是犯罪了。大凡正常人,在自家院里或楼台、墙体有着“蜘蛛侠”似的人物,能让人想到侠盗左罗吗?很难吧!大凡正常人,第一反应肯定是不由自主的大喊一声:小偷。这一嗓子,是出自于人的本能反应,没有什么更多的思维在里面。但就是这一嗓子,却出了一条人命,小偷惊的掉下楼去,一命呜呼!
可悲,真可谓:天做孽尤可活,自作孽不可活啊!说这话,不是没有同情心,那可是一条鲜活的生命,年仅三十岁,他应该好好的活着,谁也无权去剥夺他的生命,除非他有必死的罪行,国家有关机关可以行使权力,剥夺其生命。入室盗窃,如果后果不是很严重,罪不至死。但小偷死了,责任在谁?自作孽,谁的责任?不言而喻吧。但是房主现在却成了被告。在其当,房主第一时间报警,公安来了,调查结果是房主没有责任。应该是正当防卫,房主当然没有犯罪。小偷的死,可以算作是意外。有时应该出意外的时候不出,不应该出的时候经常出。小偷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明确的意志,知道自己的行为相当危险,如果他能像电影里的“飞檐走壁”的小偷那样出色就好了,但事实上他的功夫不到家。折了生命收场,这件事本身很令人悲痛的。小偷父母只有这么一个儿子,但在却死于非命,他们的悲痛可以理解。但是他们接下来的行为却不敢恭维,也许不是出于他们的本意,或是出于什么蹩脚能人的点拨。他们把房主告上法庭,索赔巨额赔款。理由是:房主没有尽到保护他儿子安全的义务。真是可笑之极。他去人家里偷东西,房主反过来有保护他的义务?如果做小偷有如此待遇,那咱们都去做小偷算了。
还出过一个同案的情况,那个更是奇特:
此前,外地法院曾审理过一起“狮子吼”吓死小偷案。该案中,居民吴老头听到阳台上有异常声音,就起床去查看详情。哪知道,一进阳台,就看到有一双手露在阳台栏杆的边上,竟然有一个人攀附在阳台上。吴老头一惊,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:“有贼!抓小偷!”
吴老头曾经练过狮子吼的功夫,他这一猛喊惊天动地,竟然把小偷吓得慌了神,手一松,从五楼的阳台上摔了下去,当场死亡。
法院经调查取证,证实吴老头的那一喊,确实使用了狮子吼功夫,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。可见力度确实很大。所以,裁定吴老头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鉴于吴老头是出于紧急情况和自我保护的目的,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,不是故意伤害,所以,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偷自身,而吴老头只赔偿对方2000元。此案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并提出上诉。
这里不禁要问房主真的没有喊一声:“抓贼”的权利吗?美国对私闯民宅规定有无限防卫权,房主有权击杀闯入者,但我国没有这种规定,咱们可以折中一点,不要这样的:“极权”,但喊一嗓子的权利总应该保障吧!!